[网友原创] 基于提供社会秩序的政府道德
央视国际 (2004年09月20日 10:49)
新闻背景:据《现代快报》9月19日报道,首届中国公民道德论坛昨天在江苏省南通市举行。论坛提出了政府作为行政权力的运用者,要在道德建设中率先垂范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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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历史,不难发现,近代以来中国的道德秩序长期处于解构、重组、再解构的变革之中,传统式的、五四式的、计划经济时代的、市场经济时代的道德观念纷至沓来,不断冲击着人们的道德观念。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要确立一种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绝非易事。并且价值观念与道德观念的多元化往往容易造成价值标准的相对化甚至虚无化,造成普遍的道德失范。正因为这样,笔者以为, 首届中国公民道德论坛提出的政府作为行政权力的运用者,要在道德建设中率先垂范的观点,就具有积极的意义,促使公众在道德问题上进一步清晰化和明朗化.
政府在道德建设中率先垂范,可以为社会规范公共生活的道德标杆,而最根本的就在于可以为实现社会正义公平提供强大的支持。因为对于一个社会共同体来说,其道德目标的基本精神就是公平和正义,能否实现公平正义,哪怕是最低限度的公平正义,就是政府能否提供基本的社会秩序的标准。但是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有制度化的基础,而公平正义所要实现的依据就是政府,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公平正义的实现都是通过政府来维护和实现的。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都要有一定的方向和秩序。在现代社会,用来提供社会秩序的社会控制手段有三种,第一是基于法律制度的控制,第二是基于权力运行机制的控制,第三是基于道德习俗等力量的控制。强制力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和社会秩序的手段,往往并不是非常有效的,因为任何惩罚都不是目的,仅仅是为了使那些破坏社会准则的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一个政府在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和赢得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强制力并不是惟一的选择,也不是善的选择。在通过法律制度建设的途径去获得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更需要道德力量的支持。道德是获得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道德功能的发挥,可以消弭社会危机,尤其是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就应当加强和实现道德因素对掌握公共权利执掌者的约束,进而获得整个社会的道德整合和获得社会秩序。
常识告诉我们,一切存在着社会秩序危机的时代都是有道德失范同时出现的,并且首先是由于掌握公共权力的人们破坏了社会共同体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败坏社会风气,进而引发整个社会道德价值的丧失。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出现,把行政道德的问题突出出来了,而行政人员自身的二重化则使行政道德有可能受到行政人员个人利益追求的冲击,所以强调政府道德的率先垂范就有了对症下药的积极意义。
一个国家无疑需要有着良好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但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并不能全部解决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它只有通过政府的日常工作,通过行政人员的对公共权力的行使才能使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获得实现的可能。如果政府道德高尚,那么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否则,日积月累就可能造成政府与社会、国家与公民关系的紧张,甚至产生社会秩序的混乱。所以,政府道德不仅关系到正义公平,而且对于社会秩序的供给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说,政府在道德建设中的率先垂范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网友: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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