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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过新消保条例 对医疗服务无具体规定

央视国际 (2002年10月29日 14:09)

  解放日报消息:经过半年多的调研,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消保条例)昨天在市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上正式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条例,对于市民关心的三大热点消费,即商品房、教育培训和医疗服务,给出了说法。由于这三大消费各有特点,所以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实行了区分对待:商品房买卖适用消保条例,教育培训服从相关法律,医疗服务不做具体规定。此外,修订后的条例还首次确立了商品召回制度,并对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精神受损的行为做出了规范。

  商品房买卖———适用消保条例

  “我刚买的商品房墙壁就开裂了。”在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里,类似的商品房投诉占了投诉总量的60%。市消协的数据显示,近两年房地产类投诉的年增长率都在25%左右。房子已经成为了千家万户的心头大事,此次消保条例的修订能否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一时间备受瞩目。

  对此,修订后的条例认为,商品房在买卖过程中,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应当适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据此,商品房买卖正式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

  12315 投诉热线日前接待了赵先生的来电咨询,“我购买的商品房实测面积和产权证上的面积不符,能不能要求开发商加倍赔偿?”商品房、汽车等大宗消费能否实行“退一赔一”,是此次消保条例修改的另一焦点。新条例明确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定义,但对如何认定住房、汽车等大宗消费中的欺诈行为,以及怎样课以双倍赔偿等实际操作性问题,并没有特别的规定。由此看来,此类问题的裁量权将由法院在审判中具体掌握。另外,对于大宗消费的修理问题,条例规定在涉及有关条款时实行“商品房、汽车等商品,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原则。

  据了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只有构成欺诈的才能实行退一赔一。而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商品一般的瑕疵不能构成欺诈。从实际情况看,商品房纠纷中绝大多数都是房屋质量、产证办理等问题,消费者一般要求房产商进行修理或者延期办理产证,真正属于欺诈并提出加倍赔偿的是极少数。所以,对于商品房买卖,不能简单地适用“退一赔一”。

  教育培训———服从相关法律

  目前,教育培训已经成为社会消费的热点。据上海市价格投诉热线12358 统计,今年教育公示制度推出后,从8月19日到8月25日的一周内,12358 共接到市民有关教育收费的投诉200 多件;市消费者协会的最新统计也表明,今年以来,有关培训的投诉已达139 起,在各类投诉中名列前茅。

  但是,修改后的消保条例却没有把教育培训“收归帐下”,这是为何?专家认为,从总体来看,教育属于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而且教育目的的实现,需要教学双方的共同努力,所以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收费服务。因此对于教育中收费的合理性、教育的效果以及发生问题后的处理方法等方面,应适用《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条例中不作具体规定。

  “我报名参加了一个外语培训班,说好是外教,结果来上课的却是留学生。”黄同学的遭遇在目前问题较多的营利性培训市场上并不少见。培训也是消费,怎样保护其中的消费者权益?修改后的条例认为,由于培训也属于教育范畴,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该法将对民办教育(包括各类培训)作出专门的规定,所以也不纳入修订范围。受教育者如果向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投诉,消协等组织将按现行做法转有关部门处理。

  医疗服务———不做具体规定

  在2001 年底开展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情况万人问卷调查中,有51.5%的受访者认为,医疗服务行业是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最多的行业之一。不少学者也认为,患者出钱购买的是医疗服务,既然属于消费服务范畴,就应当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

  医院、医生与患者相互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此次医疗服务暂不纳入条例的最大理由。因为“经营者与消费者应是自愿、平等的关系”,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基本原则。在医疗服务中,患者可以选择医院,而医院、医生却不能选择患者,在选择权上不对等。同时,医疗服务中患者的知情权往往受到限制。再者,医疗服务属于高风险行业,医疗过程中有很多不可预测因素,而且由于个体差异,相同的处置方法,往往也会导致不同的医疗结果。专家认为,如果将其纳入条例,在实践中会产生很多个案的争议。

  从保护患者利益的角度看,有关医疗的纠纷更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是医疗服务暂不纳入修订范围的另一大原因。据悉,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适用范围。最近,有关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的司法解释已正式出台,再加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两个配套文件,即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未将医疗服务纳入调整范围,患者也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相关链接·

  召回制度正式确立

  修订后的消保条例还正式确立了“召回制度”。条例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停止提供该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

  商品召回分经营者自动召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召回、消费者协会与行业协会建议召回三种启动方式。召回制度的确立,让上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国际接上了轨。

  精神赔偿初具雏形

  虽然修订后的条例并没有直接对“精神赔偿”做出定义,但却对可能导致消费者精神受损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致消费者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可以说,精神赔偿已经初具雏形。 (裘寅)

责编:赵玮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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