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不能借"国际惯例"行"行业利益"之实
央视国际 (2003年03月14日 16:57)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刘俊海说,行业协会不能借与“国际惯例”之名行“行业利益”之实。
刘俊海在14日召开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会上说,不久前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定“饭店可以谢绝顾客自带酒水”;银行业对低于某一金额以下存款客户收取账户管理费等等,这些做法都被冠以“国际惯例”之名。
刘俊海认为,行为协会推出的“国际惯例”要在我国行得通,至少应当满足四个条件:第一,这种做法确实为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采用,而并非一两个国家的某一行业采用的个别习惯,更不是某个行业中个别商家的习惯。第二,这种做法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尤其是符合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中国的消费习惯和文化传统。第三,这种做法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与中国法律相抵触的“国际惯例”一概无效。比如说,《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存款有息的强制性法律原则,某些商业银行推出的对小额存款不但不付息还要收取账户管理费的做法,就明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第四,这种做法既要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也要遵守商业伦理的要求。违反商业伦理的行业做法,不仅会遇到消费者的反对,而且也会招致广大诚实商家的不满,这种做法行之不远。广大消费者和商家之所以对《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饭店可以谢绝顾客自带酒水”条款批评之声不绝于耳,原因就在于此。
刘俊海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职能越来越重。但是,行业协会一定要注意定位准确。既要强调本行业的自我保护,也要加强严格自律。
通过制定和实施本行业的规章,规范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裁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自律规章的自律水准理应高于法律,至少不应当低于法律。
责编:复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