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原创] 依法治理国有企业势在必行
央视国际 (2004年02月16日 15:10)
据央视国际2月12日《焦点访谈》报道,山东省农业机械集团临淄公司主要经营指标曾在全国同行业评比中名列第43位。然而,1996年临淄公司换领导班子,尤其是1999年企业进行大规模“改制”之后,该公司经营一落千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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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报道中我们不难发现,首先,王桂春以同原公司一模一样的淄博福田农机公司私企的名义只花35.8万元,就买下了90万元的国有股份。而我们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王桂春等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应该追究与之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他们采取的习惯做法,就是成立一个和国有企业业务相近的私营公司,用国有企业的名义揽活,如有赢利,则由私营公司做,如亏损,则一律算到国有企业头上。
其次,王桂春同时担任这个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我们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可见,王桂春等人的行为很直接的违反了《公司法》。他们运用各种手段,使赚的钱归临淄福田农机公司所有,而亏损则归国有企业。“身在曹营心在汉”,一边在国有企业工作,一边另有自己的“私人阵地”。这个是明显的用企业投资、改制、重组之机,侵害、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据检察机关查处的许多国企高层职务犯罪案件显示,“左肩国企厂长右肩私企老板”的“两面人”现象严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者张翼分析认为,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一些国企负责人挪用国企资金,占用国企设备、生产资料和业务渠道,开设“私家店”,一身兼两职,这实质是将国有资产的私有化。
总之,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很容易发现,不少国企的股份制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呈现出“伪改制”现象:管理者背离股份制运行法则,治企不是靠机制,而是靠人治,董事不管事、监事不监事、股东成摆设。这种行为直接危害是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企业难以搞好,极易带来社会不稳定,而且在国企内部构建家族化权力网,还将使国家正常的国有经济秩序和公共准则形同虚设,延缓国企现代化进程。
笔者认为,这说明监督体系或监督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正确分析和认识国企个别领导者违纪违法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切实依法加强治理国有企业势在必行。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控制国家财产的转型过程,就可能产生国家利益被分割为“小团体”利益的行为倾向,这必须要受到重视。(耿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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