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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1月23号,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蛊惑下,7名“法轮功”人员在天安门广场制造了一起令世人震惊的自焚惨案。在这起事件中,两人死亡,三人重伤。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组织策划、煽动、帮助“法轮功”人员在天安门广场实施自焚的五名涉案人员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公诉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云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进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被告人薛红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四、被告人刘秀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刘葆荣犯故意杀人罪,免予刑事处罚,予以训诫。
这个案件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5月3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7月19日开庭,经法庭认定,被告人刘云芳、王进东、薛红军在组织、策划、煽动“法轮功”人员到天安门广场自焚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秀芹在得知刘云芳等人准备到天安门广场自焚时,帮助自焚者购买罐装汽油用的饮料瓶,提供自己的住处存放罐装汽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刘葆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这五个被告人中,刘云芳、王进东和刘葆荣是天安门自焚事件的直接参与者。
对此,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高憬宏。
记者:为什么要对这几名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呢?
高憬宏:应该说自杀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是本案的被告人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自杀问题。他们实际上是组织、策划、帮助、煽动他人去自杀。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一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犯罪,是故意杀人。因此这是我国法律绝对不允许的,要对他们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经过审理查明,在去年,被告人刘云芳就散布在天安门广场自焚能达到所谓的圆满的邪说,并将这一邪说制成宣传品,伙同王进东向他人散发。
庭审上,公诉人对法轮功练习人员进行了审理。
公诉人:《圆满》这篇文章是谁写的?
刘云芳:是我正悟的,在油漆店上班的时候看老师的法书,就进入了状态。
刘云芳说,他是在读《转法轮》这本书时悟到自焚这种圆满的最高形式的。
刘云芳:师父有这种经文,师父是一个佛道神。为了宇宙众生的利益,为了宇宙的利益,他可以舍弃自己的生命。
后来,刘云芳将他从他们的师傅李洪志的经文中悟到所谓的圆满口述给王进东。
在审判“法轮功”练习人员王进东时,王进东说:我把他的口述变成了文字。
公诉人:把他口述变成了文字?
王进东:嗯。
这篇文章在河南省开封市的一些“法轮功”人员中广为传播,而王进东工作的聚宝斋画店是他们经常聚会的场所。
公诉人:侯湘君,女,31岁。2001年4月10日证言节录:2000年5月份的一天,约六点多钟,我到王进东的聚宝斋,上到二楼后,看到有四男一女,均是“法轮功”学员,正在交流。薛红军对大家说,让刘云芳为大伙儿讲一讲练功时悟出的情景。刘云芳讲,他在练功时悟出一种景象,他来到天安门广场,身上洒满汽油,他喝了汽油,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身上的汽油,口中喷出火苗,他边喊“法轮大法”是正法,边变成了一尊金光闪闪的大佛,他圆满了。
去年11月,刘云芳和王进东为了准备自焚,专程从河南到北京察看天安门广场的情况。
公诉人:在这次你跟刘云芳来北京的时候,你提过要自焚的事吗?
王进东:就是我和刘云芳来的时候提过。
公诉人:自焚的方式当时说过吗?
王进东:方式就是用燃料吧。
返回河南开封后,刘云芳、王进东积极策划和组织“法轮功”人员到天安门广场自焚。今年1月16日晚,被告人刘云芳、王进东伙同刘葆荣以及“法轮功”人员郝惠君、刘春玲、刘思影从河南开封乘火车到北京,薛红军到开封火车站送别。
公诉人:当时跟刘葆荣说的什么?
薛红军:我说天上见。
刘云芳、王进东等人到京后,为实施自焚,先后买了汽油和用于罐装汽油的塑料筒、塑料袋等物品。被告人刘秀芹在得知刘云芳等人要到天安门广场自焚后,提供自己的住所作为罐装汽油的地点。
公诉人问刘秀芹:你当时怎么表示的?
刘秀芹:我当时就同意了。
公诉人:同意了?
刘秀芹:嗯。
后来他们发现原来准备装汽油的塑料袋不能用,刘葆荣提出改用塑料瓶来装汽油。
刘葆荣在法庭上说:后来我提议用雪碧瓶。
公诉人:你提出用雪碧瓶?
刘葆荣:嗯。
公诉人:为什么用雪碧瓶呢?
刘葆荣:因为塑料袋根本不行,往外渗透,汽油味太大了。
公诉人:你提出用雪碧瓶装汽油?
刘葆荣:对。
公诉人:后来呢?
刘葆荣:后来他们都同意我的说法。都同意,都说就用这装吧。
后来,刘秀芹帮他们买了装汽油的雪碧瓶。
公诉人:灌汽油这些饮料瓶是谁买的?
刘秀芹:是刘春玲让我去买的。
公诉人:是你去买的?
刘秀芹:对。
公诉人:在哪儿买的?
刘秀芹:到我家楼下去买。
一切准备就绪后,今年1月23日中午,刘云芳一行7人在确定了自焚时间后,携带罐有汽油的饮料瓶、打火机和刀片进入天安门广场。王进东、郝惠君、陈果、刘春玲、刘思影先后将自己身上的汽油点燃自焚。刘云芳、刘葆荣在准备自焚时被当场抓获。刘春玲因自焚当场死亡,她的女儿刘思影因烧伤引起病变,经抢救无效死亡,死时只有12岁。王进东、郝惠君、陈果被烧成重伤。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高憬宏说:刘云芳等被告人恰恰就是属于那种组织、策划、煽动、帮助他人到天安门广场自焚,导致两人死亡,三人重伤这样一个严重的后果,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所以对他们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案件的判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规定。
高憬宏: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那么处理邪教案件,应该说我国法律上也是有明确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1999年的10月30号和今年的6月4号分别作出了两个关于处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我要特别说明的是第二个司法解释,也就是《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其中有这样一条明确的规定,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要依照《刑法》第232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在这个司法解释中,不仅对杀人犯罪要定罪,而且还对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了解释。
高憬宏:我们这个司法解释,不光是对这种杀人犯罪要定罪,而且对于那些传播、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进行抗拒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是煽动、分裂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以及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进行公开的邪教活动都做了相应的一些规定,使我们对于打击这种邪教犯罪的法律依据非常充分。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高铭暄说: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对于邪教组织当中极少数的,所谓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以及屡教不改的那些积极参加者,当然这些人在邪教组织里面应该说是为数极少,加以法律的制裁,给他们定罪、判刑,我想对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秩序,社会的稳定是有好处的。
记者接着又采访了几位庭审的旁听群众。
一位旁听群众说:这次宣判是一个公开、公正的体现,也体现了人们对科学的渴望,对正义的呼声。
另一位旁听群众说:通过这次审判,我认为“法轮功”这个邪教组织,确实是一个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地地道道的危害人民的邪教组织。
另一位旁听群众说:通过这个庭审,我感觉就是说,希望那些仍然痴迷于“法轮功”的人和那些“法轮功”受害者,能够认识到“法轮功”是一个邪教,既毒害人的心灵,也残害人的身体。
还有一位旁听群众说:人民法院有力地打击了“法轮功”痴迷者和“法轮功”顽固者的嚣张气焰,同时也表明了我们国家对“法轮功”问题处理上的一贯立场。今天的判决,是客观的、公正的,对法轮功分子做出制裁也是理所应当的。
主持人:在关心、帮助和挽救绝大多数受骗上当的“法轮功”人员的同时,必须依法惩治“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这个案件中的几名案犯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蛊惑和利用下,组织、策划和实施了集体自焚的事件。这不仅构成了犯罪,而且既害了他们自己,又害了别人。对此,我们必须要依法打击,才能保障我们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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