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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背后


    2003年元月10日上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来到宿州市芦岭镇的芦岭商场进行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强制执行。
    在此之前,被执行的十间门面房是由产权所有者芦岭商场出租给陈锋等十位个体经营户的。在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到期之前,去年11月14日,十个经营户书面同意续签2003年房屋租赁合同。然而,12月的一天,出租方芦岭商场却突然把他们起诉到法院,起诉的理由是承租方拖欠了最后一个月共计5千多块钱的房租。然而,按照个体经营户的说法,房租不是拖欠,而是芦岭商场拒收。在被起诉后的第二天,芦岭商场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将出租的十间门面房收回,就在同一天,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就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这些经营户限期搬出,逾期将采取强制措施。未经开庭审理就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这些经营户认为不符合法定程序,申请复议,12月23号,甬桥区法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无奈之下,这些经营户将情况反映到宿州市人大。市、区两级人大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明确提出此案不宜先予执行,出人意料的是,这丝毫没有影响甬桥区法院一意孤行。2003年元月10日,区法院实施了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后,门面房中的经营户搬出,法院贴上了封条。然而仅隔了一天,原来位于商场旁边的万家乐超市的老板就把法院的封条撕掉,开门进去重新装修、改造,之后就搬进去重新开张营业了。
    从元月10日强制执行至今已过去两个多月,这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仍然没有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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