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加大监督力度治理教育乱收费
央视国际 (2003年09月04日 14:37)
云南日报消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有关要求,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的不合理负担。在新学年开始之际,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重申有关规定,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规定如下:
一、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才有权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省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的行为才是合法收费。除此之外的一切收费行为均视为乱收费。
二、中小学校开学时除按国家规定可以代收课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性质的代收费。代收课本费必须坚持以支定收、多退少补的原则,在开学新书到齐发给学生后一个月内结清。春秋游、看电影等活动的收费要坚持“自愿量力、严格控制、以支定收、专款专用、多退少补、及时结清”的原则。乡镇以下学校一律不得统一定制校服、班服。
三、学校收费必须实行公示制度。收费单位要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 ,将收费含代收费 项目、标准、范围、批准文号、举报电话及对贫困生收费的减免政策等内容进行公示。未公示和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学生及家长有权拒交。
四、学生保险要坚持投保自愿、退保自由、保险公司自择、保险品种自定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到保险公司或其代办点办理,学校和教职工不得代理,更不得从中谋取好处。发现学校或教师有乱收费行为的,可以抵制并向当地物价、教育主管部门、政府纠风办举报,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纠风办举报。
云南省政府纠风办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49号 邮编650032 电话传真:0871—4126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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