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普通高校招生规定出台 加分上限:20分
央视国际 (2004年01月30日 08:30)
新闻晨报消息:昨天,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开始报名。记者从教育部日前公布的《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看到,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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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在高考招生录取中,加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加分,在原始分的基础上加分后进 入投档;另一种是考生成绩达到某高校的投档分数线后,如果该考生满足该校制定的加分条件,学校给其适当的加分。《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关于加分的规定针对的是第一种加分。第二种加分的条件由学校确定,一般来说,学校也会对是否能累计有所规定,这些都将明确公布在其招生章程上。
考生三“注意”
●考生填涂的报名登记表、志愿表(卡)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周。高等学校对未经同意逾期2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可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考生四“知晓”
●高等学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高等学校录取期间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原则。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高等学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或预留计划巧立名目向考生收费。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张智丽)
责编:刘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