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原创]公民知识分子在当下中国的意义
央视国际 (2004年12月10日 12:26)
在状告北京铁路分局列车餐车不开发票被驳回后,法学硕士郝劲松又以相同理由在火车上消费没开发票,将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分局和太原铁路分局告上法庭。12月7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收到了郝劲松的起诉状。(见《新京报》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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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则新闻让笔者想起了唐小兵先生提出的“公民知识分子”的概念。他认为每一个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的公民,通过为自己的利益而与侵犯者进行博弈,都可能被认同为一个“公民知识分子”。笔者觉得,法学硕士郝劲松的行为充分证实了这一点。
之前,尽管有许多公共知识分子为弱势群体说话,表达自身对追求正义和公平的理想。但正如唐小兵先生所言,这些公共知识分子很少是在自己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而发言的,所谓的知识分子为了公共利益而奋斗的说法,很有可能成为一个“抽象话语”,也有可能导致知识分子与公民的表达能力的两极分化现象。这些都是我们所不能不警惕的。
通过法律手段和民主方式争取自身权利,应该成为每一个公民的日常行为和社会行动,而不仅仅是偶然性的行为。法学硕士郝劲松为我们树立了一个评判公民知识分子的价值标杆,审视这种现象对当下中国的意义,在笔者看来,对于生成公民意识,激发更多的公民通过法律和民主手段投入到维护自身权益的洪流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当每一个公民的公民意识有了长足的发展,国家内聚力的加强就有了保障,它的最大利益的实现也就有了基础。一个公民必须正视自身的存在,要具有公民的责任意识和义务意识。只有有了责任意识,才能成为一个对自己尊重、对他人负责、对组织、对社群、对国家尽职的公民。义务意识是公民意识的社会体现,反映的是公民的自愿意识。公民知识分子应该担当起自身的责任。
建设法治社会和公民社会需要更多的公民知识分子。一方面,公民意识是构成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要素。另一方面,公民意识是其他法治要素得以顺利运行的社会文化、心理基础,一个国家公民意识的状况如何,影响制约着其它法治要素功能的发挥。在现实中,由于公民意识的不健全,诸如公民个人缺乏独立人格,主体自由意识、理性自律精神匮乏,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对权利与责任缺乏明确认识,权利弃置与不履行义务现象普遍,造成许多违背法治要求的事情发生。而公民知识分子的出现就为克服这些弊端,为公民意识的生发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公民意识被当作现代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治的重要柱石。就我国来说,正处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全面转型过程中,要在建立新型社会运行机制和社会秩序的社会变革中建立法治国家,这对培养和提高公民意识提出了重要要求,需要更多的像法学硕士郝劲松这样的公民知识分子。
争取权利应该成为公众日常生活中的经常性现象。在权利面前,任何的克己、谦让、忍耐、无私、忘我、委曲求全等群体道德,不但不能维护法律,相反会破坏法律。推动和促进广大社会公众从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确立并体现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公民意识,已成为中国社会发展之必须。这也是公民知识分子在当下中国的根本意义所在。(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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