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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解读《艾滋病防治条例》(3月1日)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3月01日 18: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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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com消息(法治在线3月1日播出):

  主持人:又到了我们的互动时间了,从刚才的节目当中我们看到,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违反《献血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而导致19人感染艾滋病。为了做好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国家专门制定了一部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并从今年的3月1日起正式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对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的责任,和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哪些规定呢?

  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在临床应急用血的过程中,没有对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查就输到病人体内,而导致十多人感染艾滋病,现在《艾滋病防治条例》对这种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艾滋病防治条例》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些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人,连同他们身体健康的家人在生活当中都或多或少受到歧视。

  记者:你们的生活跟以前有什么发生了什么改变?

  艾滋病病人:像以前我在邻居都住的不可能不借人家东西啥的,我们在一起玩,像我出院以后回去吧,还那些我家在那边,回到这边之后那边东西都必须处理啥的,我把借人家的东西给人家,人家都不要了。完了就像平常跟人家在一起打牌啥的,人家都把那些东西全都烧了。

  艾滋病病人:

  像以前那时候没有查这个病,过年了,有时候上同学家串门啥的,现在也不去了,现在亲戚家不去了。

  针对这种情况《艾滋病防治条例》,做出如下规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感染了艾滋病是一件不幸的事情,及时而有效的治疗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生活的希望,《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治疗与救助。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五条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主持人:为了做好中国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国家制定了《艾滋病防治条例》,我们期望各级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和个人能够切实履行,《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具体规定,通过更广泛的宣传教育、更有效的预防控制,避免再次发生北安艾滋病感染事件这样的悲剧,与此同时,通过更及时的救助治疗和更充分的人道关怀,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生活在友爱和谐的环境中。

责编:辛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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