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评论员文章:“法轮功”的本质是践踏法治——再评“法轮功”的违法本质
法制日报评论员文章:“法轮功”的本质是践踏法治——再评“法轮功”的违法本质
  7月22日以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对“法轮功”非法组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民政部依法取缔非法的“法轮大法研究会”,公安部发出依法禁止“法轮功”有关非法活动的通告,新闻出版署和文化部发出通知要求依法查禁“法轮功”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出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法轮功”类出版物集中清理的紧急通知。这一系列严格依法采取的措施击中了“法轮功”非法组织的要害,因为无数铁的事实表明,“法轮功”组织的本质就是违反宪法和法律,践踏法治。7月24日,本报曾以《拥护中央决策,保持社会稳定》为题,发表评论员文章,揭露“法轮功”违法本质。今天,我们再次从法律的角度深入揭露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非法组织的真面目。

  首先,“法轮大法”的编造者李洪志在思想上蔑视法律。众所周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是全体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李洪志却胡说什么,“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人都像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谁也想不出办法了。”极力贬低法律和法治的作用,其险恶用心就是想让群众相信,搞法治解决不了社会问题,只能由他李洪志及“法轮功”主宰一切!

  其次,李洪志等极少数人在行为上无视法律。他们无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未经登记就擅自成立“法轮大法研究会”并大肆进行非法活动;他们无视国家出版法规的有关规定,非法制售宣扬“法轮大法”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并牟取暴利;他们无视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逃避纳税义务,大肆偷税漏税……李洪志及“法轮功”非法组织的所作所为,就好像他们生活于法律的真空,他们是法律的“化外之民”,丝毫不受国家法律的约束!

  最后,李洪志及“法轮功”非法组织发展到肆无忌惮地破坏和践踏法律。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他们对于“法轮功”的批评者、揭露者,动辄进行围攻、人身攻击或威胁,严重侵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和人身安全以及法人组织的工作秩序;更有甚者,他们竟组织和煽动练习者到党政机关周围大规模非法聚集,把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把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统统踩在了脚下!

  随着对李洪志及“法轮功”非法组织的深入揭露,李洪志等极少数人无视国家法律、破坏和践踏法治的种种行径越来越大白于天下,使人们日益深刻地认识到“法轮功”组织的违法本质。如果党和政府不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及时有力地制止李洪志及“法轮功”非法组织的违法活动,让其继续像瘟疫般地扩散、蔓延开去,法律的权威将遭到极大损害,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将受到严重损伤,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艰苦努力很可能毁于一旦!因此,我们一定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法制的旗帜,运用法律武器深入进行这场严肃的思想政治斗争并务求全胜,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 (法制日报,199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