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附 则
第一条:入围CCTV模特电视大赛全国比赛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承担其进京比赛的交通、食宿、培训、外景拍摄等费用;
第二条:大赛组委会有权无偿使用入围选手的肖像用以进行大赛的各类宣传推广活动、出版和发行相关资料和刊物;
第三条:入围CCTV模特电视大赛全国比赛的选手在参赛过程中应服从主办方----中央电视台的安排和管理,如有违反,主办方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赛选手自负。
第四条:大赛解释权属于CCTV模特电视大赛组委会。
中央电视台
《第十届CCTV模特电视大赛》活动组委会
2009年4月
责编:孟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