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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湖北药监局越了位 

央视国际 (2002年09月09日 13:29)

  中国青年报消息:读余不讳先生撰写的“降价到底惹了谁”(9月6日《中国青年报》),我的即时反应是湖北省药监局越了位。为慎重起见,找出《药品管理法》查对,结论不出所料。

  余文写到,湖北省药监局近日转发通知,对药品零售市场一浪高过一浪的降价促销全线叫停。从9月1日起,所有药品零售企业都不得在店牌或店堂内外宣传使用“平价”、“特价”、“让利”等字样,否则将施以处罚(余文引自《武汉晚报》的报道)。

  判定湖北省药监局越了位,有两条理由:第一,“全线叫停”这一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作为政府的药监部门,其行政行为的基本依据该是《药品管理法》,可该法中没有企业正当让利促销违法的法律条文。第二,药价分3种,分别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就算前两类药不能搞让利促销,后一类药搞让利促销(市场调节药价)总可以吧?《药品管理法》涉及药价管理的共3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药的定价权,经营者不得擅自提价(没说不得降价销售);第五十六条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把虚高的药价降下来,不算欺诈行为吧);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要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销售资料(从略)。

  以上法条环环相扣,既规定了药价由谁来定,又划定了违反药价管理的行为界线。拿上述法条逐一对照,经营者主动把虚高的药价降下来触犯了哪一条?湖北省药监局为何非得“全线叫停”,否则就要处罚?

  湖北省药监局的行政越位——对药市正当竞争的干预,再次凸显出行政行为的边界问题。具体的行政部门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使者,但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边界内行使,一旦越位,必然会对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造成损害,同时也损害政府部门的社会形象。

  可以断定,那些自降虚高药价的药店肯定对“全线叫停”的行政限令心怀不满。按理,这些药店有权就此提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论不服,还可提出行政诉讼。可偏偏被叫停的各家药店选择了沉默。原因大致有二:要么是经营者缺乏对《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学习与掌握,虽心存不服又不知如何维权;要么是担心据理力争会带来新的“不良后果”——害怕维权的成本大于维权的收益。假如属前一种情况,经营者连本行业的相关法规都不熟悉,实在不应该;若属后一种原因,则真实反映出当今社会法治环境的一个“侧面”。

  咱中国有句无奈的民谚叫“饱汉不知饿汉饥”。那些有权管“饿汉”的“饱汉”们,不是不知道“饿汉”仍是咱们这个社会的大多数。即便药价不虚高,这些占社会大多数的“饿汉”们看病吃药也不易,何况药价中有如此暴利!

  解决零售药价暴利的问题一点都不难,只须在《药品管理法》的框架内,彻底开放零售药市场即可。允许充分竞争,谁还敢卖高价药——黑心药?!谓予不信,不妨一试!眼下,药市开放不到位,难在既得利益集团“作怪”也!(鲁宁)

责编: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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